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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獎助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
發佈日期 : 2010-06-22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不含港、澳地區),促進兩岸青年學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係指赴大陸地區部委所屬重點大學及列入大陸地區二一一工程之省級大學、藝術及體育等專業性大學或重要學術研究機構進行與撰寫學位論文有關之修習或資料蒐集,但不得依本要點在大陸地區高等校院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
三、本要點獎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在學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且需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申請案件每年辦理兩次。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或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由其所屬學校代為申請。每人限申請一次。
本會得訂定重點研究主題,於每年一月一日、七月一日前公布。
五、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各兩份,由所屬學校統一彙整造冊並備函代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名冊(格式如附件一,由學校統一造冊)。
(二)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由申請人填寫)。
(三)學校系、所出具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之證明文件。
(四)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應說明必須赴大陸地區研究之理由)。
(五)博、碩士歷年學習成績證明正本及其他學術性著作或發表於學術會議之論文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臺灣地區研究論文指導教授一人推薦書(格式如附件四,由推薦人員填寫)。
(七)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一人同意指導研究之同意函(須註明工作單位、職稱、住址及聯絡電話)。
(八)大陸地區接待學校(院、系、所)或學術研究機構出具之邀請函。
本會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六、獎助經費項目如下:
(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及行李托運費。
(二)生活費:每個月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三)資料費:每人新臺幣貳萬元。
(四)大陸地區教授指導費:每個月新臺幣參仟元。
(五)證照費:辦理護照及出入境費用。
(六)保險費:依赴大陸地區之天數,以每人投保新臺幣肆佰萬元之保險費核算。
前項經費獎助人數、項目及期程,本會依實際需求核定。
七、獎助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款由所屬學校與本會辦理簽約後,於受獎助人確定赴大陸地區研究日期後,由學校檢附三分之二獎助經費之領據請領並轉發,第二期款於研究結束後一個月內,依契約規定,檢具下列文件提交學校彙整後請領,並辦理核銷手續:
(一)第二期獎助款領據(由所屬學校出具)。
(二)來回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者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
(三)辦理證照及出入境費用收據正本及進出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證照影本(須註明出入境日期)。
(四)保險費收據正本、要保書。
(五)大陸地區教授簽收之指導費收據。
(六)受獎助人簽收之生活費及資料費收據。
(七)研究心得報告一式三份及在大陸蒐集之相關資料書目清單(報告內容應包括行程紀要、研究心得、對兩岸交流看法、結語與建議。字數以五千字為原則。)
申請人於赴大陸地區研究同一期間,同時向本會、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獎(補)助赴大陸地區研究者或從事其他活動並獲同意者,本會得視其獎(補)助情形,核定獎助項目及經費。受獎助人於完成學位論文後,應函送本會三冊,以供參考。
八、受獎助人赴大陸研究期間必須維持在學學生身分(在學與否以畢業證書生效時間為準)。
本獎助以會計年度為準,受獎助人應於本會核定同意獎助之該年度內完成研究。研究期程不得少於一個月,且不得申請延期至下一會計年度辦理。若因故不能赴大陸地區研究,應於事前由所屬學校以書面告知本會,並返還已領之全部費用。
九、受獎助人所提申請表資料、研究計畫及大陸地區指導人員等,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者,應事先由所屬學校徵得本會書面同意。
十、受獎助人赴大陸地區研究,在獎助研究期間應連續在大陸地區停留,如有特殊情形須中途回臺,應述明理由,由所屬學校發函本會,徵得本會書面同意。中途回臺之所有費用自理,並視回臺日數,按日扣除相關費用。
十一、依本要點從事研究,如需向所屬服務機關請假,應由受獎助人依法自行負責辦理。

十二、受獎助人如有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或相關法令者,本會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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