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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撰寫學位論文
發佈日期 : 2010-06-17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兩岸青年學術交流,鼓勵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高等校院與學術研究機構博、碩士研究生來臺進行撰寫學位論文之研究資料蒐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且就讀大陸地區高等校院與學術研究機構之在學博、碩士研究生,必須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申請案件每年辦理兩次。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二月二十八日七月一日八月三十一日由臺灣接待學校代向本會申請。每人限申請一次。

本會得訂定重點研究主題,於每年一月一日七月一日前公布。

四、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各一式兩份由臺灣接待學校統一彙整造冊並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名冊(格式如附件一,由臺灣接待學校統一造冊)。

(二)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由申請人填寫)。

(三)學校系、所出具在學證明及修畢學位學分二分之一之證明文件。

(四)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必須說明來臺之理由)。

(五)博、碩士歷年學習成績證明正本,學位證書與學經歷文件影本及其他學術性著作或已發表之學術論文影本。

(六)申請人導師及臺灣接待學校副教授以上各一人同意指導之推薦書(格式如附件四,由推薦人填寫)。

(七)臺灣接待學校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五)。

本會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五、補助經費項目如下列:

(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其經費上限由本會另訂之。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及行李托運費。

(二)生活費:每月新臺幣參萬元。

(三)臺灣教授指導費:每月新臺幣參仟元。

(四)保險費:包括意外身故及殘廢、意外傷害醫療及疾病住院醫療費。依來臺天數,每人投保新臺幣肆佰萬元之保險費核算(臺灣接待學校應以要保人身分代辦投保手續)。

前項經費補助人數、項目及期程,依本會實際需求核定。生活補助費,依財政部函釋,無須扣繳所得稅。

六、補助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款由臺灣接待學校與本會辦理簽約後,於受補助人確定來臺兩週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受補助人入境文件影本及補助經費三分之二款額之領據備函請領並轉發。第二期款應於研究結束一個月內,依契約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備函請領,並辦理核銷手續:

(一)第二期補助款領據(由臺灣接待學校出具)。

(二)來回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者代收轉付收據、登機證存根及受補助人簽收之機票費收據。

(三)受補助人簽收之生活費收據。

(四)臺灣教授簽收之指導費收據。

(五)保險費收據正本及要保書影本。

(六)心得報告一式兩份(報告內容應包括行程紀要、成效與收穫、對兩岸交流看法、結語與建議。字數以五千字為原則)。

申請人於同一期間,同時向本會、其他機關()、團體申請補()助來臺或從事其他活動並獲同意者,本會得視其補()助情形,核定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人於完成學位論文應提送本會兩冊並書明補助單位,以供參考。

七、本補助以會計年度為準,受補助人來臺往返期間,應具在學學生身分,並於本會核准同意補助之當年度內完成。在臺期程不得少於一個月,且不得申請延期至下一會計年度辦理。若因故不能來臺,應於事前由臺灣接待學校以書面函知本會,並返還已領之全部費用。

八、臺灣接待學校對大陸研究生給予學習與生活上之輔導,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大陸研究生不得依本要點要求在臺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

九、受補助人來臺入境事宜,由臺灣接待學校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人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或從事與許可入境事由不符之活動者,本會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相關法規處理。

十一、本會就補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計畫執行、報告內容、辦理成效、建議事項等進行考核作業。

臺灣接待學校對本會撥付之補助款項,會計簿籍應登錄完善,記帳憑證並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必要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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